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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目前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,修订后的消法第九条规定:“对通过电话销售、邮售、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,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,并不承担任何费用,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。”这样也就意味着,网络购物者如果买到了不称心的产品,可以直接退货。此条款一出,马上引来人们的议论纷纷。很多人认为这项规定更大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,权利的天平也严重倾向于消费者。而对于一些商家而言,则意味着在交易中要承担更多责任。
网络购物也属于“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”,所以,“后悔权”对淘宝上面的交易行为应该也同样适用。那么,在三十天内,消费者都可以无条件退换而不承担任何费用,这样一来,卖家的权益如何维护?公平何在?就此不少网店店主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,提出了一些建议!
以下仅为网友言论:
zhangjie1888:买家后悔权 严重违反了交易的公平原则
这样做也行吗?这样严重违反了交易的公平原则啊!买家有后悔权,那卖家的权利何在?买家通过各种途径了解,熟悉产品,进而购买产品,都是个人行为,除非卖家商品与描述不符之外和质量问题外,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随便退货的,如果这样做,那卖家没法生存啊,三十天怎么可能不会影响第二次销售呢?消费者权益要保障,但是卖家不需要保障吗?市场长此这样发展下去,势必会出现恶性循环啊?
泪水泡咖啡:谁来证明“不影响商品第二次销售的情况”
“不影响宝贝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行使” 这个由谁来证明,买家还是卖家? 这不是扯淡吗?当初是谁选择购买的,不喜欢你买什么,脑子有问题(质量问题的除外)怪不得现在离婚率这么高呢,离婚还有过错方和无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呢! 凭什么购物一个月不满意退货后,邮费还要卖家承担,卖家的权益何在?卖家的公平何在,有谁为我们卖家做主?
磁带盒儿:一纸规定真能保证消费者不冲动消费?
举个例子来说,贴身物品,文具,易耗品,也许一次买很多,没有在三十天使用完,也不想要了,还不用承担任何费用,就能退,那么卖家是要做到什么程度,才能让消费者满意?难道一纸规定能保证消费者不冲动消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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